在此基礎上,忽必烈仿照金制設立“中書省”,作為最高行政機構(gòu)。中書省長官為左右丞相(例由蒙古、色目人擔任),下設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六部,分管具體事務?!对湔隆ぢ毠佟份d:“中書主民,總領(lǐng)百司,秩尊望重,為天子喉舌?!敝袝〉脑O立,標志著元朝從“部落聯(lián)盟”向“中央集權(quán)”的轉(zhuǎn)型——皇帝通過中書省直接控制地方,徹底改變了蒙古“諸王分封、各自為政”的舊俗。
為制衡中書省的權(quán)力,忽必烈還設立了樞密院(最高軍事機構(gòu))與御史臺(監(jiān)察機構(gòu))。樞密院長官由皇帝親信的蒙古人擔任,負責全國軍事調(diào)度;御史臺則糾察百官,“凡大臣奸邪、小人構(gòu)黨、作威福亂政者,劾之”(《元史·百官志》)。這種“行政、軍事、監(jiān)察”三權(quán)分立的格局,既避免了蒙古舊俗中“權(quán)力過于集中”的弊端,又防止了漢法中“相權(quán)過大”的風險,成為元朝中央集權(quán)的核心框架。
2。2
地方治理:行省制度的誕生與定型
元朝疆域“北逾陰山,西極流沙,東盡遼左,南越海表”(《元史·地理志》),傳統(tǒng)的“郡縣制”或“分封制”均無法有效管理如此廣袤的領(lǐng)土。忽必烈在滅宋過程中,逐步探索出“行中書省”(簡稱“行省”)的解決方案。
行省最初是“行中書省”的簡稱,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(gòu),代表中央管理地方。1273年,元廷設立“荊湖等路行中書省”,總管荊襄、湖廣地區(qū);1276年滅宋后,又設立“江浙等路行中書省”“江西等路行中書省”等。至元二十八年(1291年),元廷頒布《行省條畫》,將行省制度化:“行中書省,掌國庶務,統(tǒng)郡縣,鎮(zhèn)邊鄙,與都?。ㄖ袝。楸砝?。”(《元典章·職官》)至此,行省從臨時派遣機構(gòu)發(fā)展為常設的地方最高行政單位。
行省的職能極為廣泛:“錢糧、兵甲、屯種、漕運、軍國重事,無不領(lǐng)之”(《元史·百官志》),但受中央嚴格節(jié)制。例如,行省長官平章政事(二人)需定期向中書省奏報政務;重大軍事行動必須“申覆”(報請批準);財政稅收需按中央規(guī)定上解,不得擅自征收。這種“集權(quán)于中央,靈活于地方”的模式,被《明史·地理志》譽為“中國省制的開端”——明朝改行省為“承宣布政使司”,但“省”的名稱與職能基本保留;清朝則在行省基礎上增設巡撫、總督,形成“省—道—府—縣”的四級行政體系,延續(xù)至今。
對于邊疆地區(qū),元廷采取“因俗而治”的靈活策略。例如,西藏地區(qū)設“宣政院轄地”,由帝師(藏傳佛教領(lǐng)袖)直轄,通過“宣慰使司都元帥府”“萬戶府”等機構(gòu)管理;云南行省則“置郡縣,設土官”(任命當?shù)厣贁?shù)民族首領(lǐng)為地方官),既維護中央權(quán)威,又尊重地方習俗;嶺北行省(管轄蒙古高原)則以“軍管”為主,保留蒙古傳統(tǒng)的“千戶制”,確保游牧經(jīng)濟的穩(wěn)定。
2。3
法律體系:從“習慣法”到“成文法”的跨越
蒙古滅宋前,法律體系以“習慣法”為主,即《大扎撒》(蒙古語“大法令”)?!洞笤觥芬?guī)定“同罪異罰”:蒙古人犯罪由“斷事官”(蒙古貴族)裁決,漢人犯罪則適用嚴酷的“韃靼法”(如“漢人盜馬者死”)。這種法律體系在草原上可行,卻嚴重激化了蒙漢矛盾——《元史·世祖紀》載:“世祖初立,民多失業(yè),而用法嚴急,民不聊生。”
為緩和社會矛盾,元廷開始編纂系統(tǒng)的成文法典。1291年,元世祖命何榮祖“以公規(guī)、治民、御盜、理財?shù)仁戮優(yōu)橐粫?,命名為《至元新格》,這是元朝第一部系統(tǒng)的成文法典。但《至元新格》內(nèi)容較為簡略,無法滿足實際需求。1323年,元英宗命大臣匯編歷代詔令、判例,頒布《大元通制》?!洞笤ㄖ啤ば颉贩Q:“采歷代之成規(guī),酌時宜之可行,以為一代之定制。”該法典以《唐律疏議》為藍本,融合蒙古習慣法,規(guī)定“諸犯罪者,依例斷之”(《大元通制·名例》),統(tǒng)一了全國的法律標準。
此外,元廷還編纂《大元圣政國朝典章》(簡稱《元典章》),收錄元世祖至英宗時期的詔令、判例,作為《大元通制》的補充。《元典章》不僅記錄了法律條文,還保留了大量社會史資料(如賦稅、戶籍、宗教),被后世譽為“元代社會的百科全書”。
2。4
選官制度:科舉的復興與“吏員入仕”的平衡
蒙古滅宋后曾廢科舉(1275年),理由是“漢人無補于國”(《元史·選舉志》)。但隨著統(tǒng)治的穩(wěn)固,忽必烈意識到“得人心者得天下”,于1315年(元仁宗延佑二年)重啟科舉。然而,元廷對科舉的限制極為嚴格:考試內(nèi)容以程朱理學為主(“經(jīng)義、策問皆本于朱子”);錄取名額極少(每科僅錄取百余人);且“蒙古、色目人考兩場,漢人、南人考三場”(《元史·選舉志》);錄取后“蒙古、色目人授從六品,漢人、南人授正七品”(《元典章·選舉》)。這種“不公平”的科舉,本質(zhì)上是為了“籠絡士心”而非“唯才是舉”——元仁宗曾直言:“朕設科舉,非為取士,不過收漢人之望耳?!保ā恫菽咀印るs俎篇》)
由于科舉規(guī)模小,元朝官員的主要來源是“吏員入仕”。吏員指州縣衙門的書吏、典史等基層職員,他們通過“歲貢”(每年選拔優(yōu)秀吏員)或“保舉”(地方官推薦)進入仕途。《元史·成宗紀》載:“今中外百司,吏員猥濫,多非其人?!边@種現(xiàn)象雖能選拔熟悉實務的人才,但也導致“官冗吏濫”“賄賂公行”——吏員通過“賣放”“私役”等手段斂財,甚至“干預刑名,紊亂官府”(《元典章·吏部》)。
三、成效與矛盾:革新中的張力
3。1
積極成效:奠定元朝百年統(tǒng)治的基礎
元初政改的成效是顯著的。首先,中央集權(quán)得到空前強化。行省制度的推行,使元廷對遼闊疆域的控制能力遠超宋、金。《元史·地理志》載:“行省分天下之治,綱紀粗立,而民庶安之。”其次,民族融合加速。通過“行漢法”、重用漢臣(如史天澤、張文謙),元廷緩和了蒙漢矛盾,部分漢人地主、士人開始認同元朝統(tǒng)治——《滋溪文稿·送王繼學序》稱:“南人中有才德者,亦得與聞國政?!?/p>
經(jīng)濟與文化也因政改而復蘇。元廷推行“重農(nóng)桑”政策,設司農(nóng)司、編《農(nóng)桑輯要》,農(nóng)業(yè)逐漸恢復;同時兼容并包的文化政策(如保護儒學、支持宗教),催生了元曲、散曲等文化高峰。關(guān)漢卿的《竇娥冤》、王實甫的《西廂記》,正是元朝文化繁榮的縮影。